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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则确立
来源 发布时间 2007年08月27日 10:06 作者 夏丽华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实施。作为公司债发行的最重要配套法规,评级办法将为公司债试点顺利启动保驾护航。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近期将发布公司债券的上市、登记配套规则。

  评级办法曾于今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评级办法在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实行业务许可管理的基础上,对评级对象、业务规则、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回避制度、评级委员会制度、复评制度、跟踪评级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等九项业务规则;明确了对资信评级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检查、资质维持、违规处理、自律管理等七项要求;强化了非法执业、未勤勉尽责、虚假陈述及违背相关规则行为的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证券评级业务的评级对象包括: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上述两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需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2000万元等。

  评级办法明确,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评级业务:一、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二、同一股东持有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四、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等。

  关于回避制度,评级办法规定,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等。(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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