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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新规是长期重大利好
来源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10日 08:47 作者 张燕
   “国资委和证监会近日出台的国有股转让办法对于中国股市是长期重大利好。”经济学家韩志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昨日上证指数大幅上扬101.87点至3883.22点,涨幅为2.69%,部分市场人士归因于国有股转让办法的出台。

  “国有股权转让办法的出台应该是利好,因为最近大盘调整得比较深,而‘大非’减持一直是悬在股市头上的利剑。”海通证券南京业务总部投行研发部经理田华告诉本报记者。

  7月6日,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法律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

  韩志国认为,对于股市来说,预期明朗化有重要的意义,为股市大牛市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政策基础和微观基础。

  《转让办法》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规模作出了相关规定。今后,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转让办法》同时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只有在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迫切需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国有企业内部整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及要约收购等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国有股东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征集受让方,但应在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披露相关信息。

  韩志国表示,这是约束性减持,而不是促进性减持。而且,转让办法比证监会股权分置改革的设计大大前进了一步。按照证监会原来的设计,24个月之后,非流通股无限制减持。

  证监会2005年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股改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锁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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