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长久协商后,规范同业业务的传闻版“9号文”几经调整、演变,正式以“127号文”的形式发布。
央行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联合外汇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这将有效地抑制银行表内非标业务的迅速扩张,矫正金融同业业务的过度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与之前严厉的“9号文”相比,《通知》的内容更显缓和,但是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并没有减弱。分析人士认为,一系列的规范举措下,同业类型的非标业务有望得到约束,非标转标或将成为今年的大趋势。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表内非标业务将得到抑制
近年来,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此前指出,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的重点之一,是要下定决心整顿金融同业业务和各类理财业务,否则极易把投资者导向追逐短期高利、不追求长期回报的趋势,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溢出效应。
所谓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值得指出的是,《通知》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杨驰认为,这将对目前同业资金占比较高的部分城商行形成较大影响。从近年情况来看,部分城商行由于客户基础薄弱,吸收存款能力差,加之急于“弯道超车”,往往在同业业务上表现十分激进,依靠同业资金迅速做大资产规模,同业业务收入占据总收入的较大比重,潜在的风险不可小视。
中金预计,《通知》出台后,同业类型的非标规模会逐步下降,非标转标将成为今年的大趋势。虽然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的非标仍可以继续做,但这类型非标占用100%的风险权重,消耗资本金较快,因此增量会受到约束。由于非标本身具有季节性,一般是上半年多于下半年,预计未来几个月银行表内非标规模将随着同业类非标的到期而下降。这些到期的非标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转向债券类融资。
第三方机构不得信用担保买入返售
去年以来,银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快速膨胀,也有部分商业银行通过此渠道将信贷资金伪装成同业资产,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所谓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通知》对这块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指出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同时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中金报告认为,以往买入返售项下的非标的标的主要是信托受益权,但按照《通知》,流动性较低的金融资产不能作为买入返售的标的,因此限制了这种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从数据来看,4月份股份制银行买入返售业务已经出现萎缩,为负增长,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只能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同时,对于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时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前在具体的实物操作中,存在银行买入返售业务的交易对手并不一定是提供融资项目的银行,而是引入了过桥银行,将信贷资产变成同业资产,提供融资项目的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实质上提供了隐性担保,而这一规定出台无疑将有助于遏制这种违规操作,非标业务本身也难以大规模扩张。
银行必须以专营部门开展同业业务
与此同时,银监会昨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上述《通知》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该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
同时,其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于专营部门制,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同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此外,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孙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