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今日获悉,银监会同央行已发布了《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10号文)。旨在加强和规范第三方支付。
据悉,“10号文”以近20个条款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同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其中要求,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验证和辨别客户身份,应采用双(多)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对不具备双(多)因素认证条件的客户,其任何账户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
这也是自3月央行暂停二维码(条码)支付业务以来,又一次针对该行业的规范行动。但与上月不动的是,此次银监会领衔了此次规范市场合作的行动,并且向与支付机构合作的银行业机构提出了要求。对此,分析人士认为,增加银行的身份鉴别,会影响开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
中金公司银行业研究团队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和数据共享面临挑战,但实际效果取决于执行力度:
1、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功能将受到进一步限制。继四大行下调快捷支付的支付限额后,此次10号文提到了两点,可能会对快捷支付,包括余额宝等的申购产生影响:a、快捷支付用途受限。10号文指出,“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制定安全边界,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所谓越界访问,指快捷支付的功能超出了银行的授权范围。据了解,银行普遍对支付接口的用途设定一定的限制,比如只能用于缴纳水电煤气费,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操作中存在扩宽支付接口用途的行为,比如将之扩宽到购物。b、快捷支付开通受限。10号文指出,“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而实践操作中,开通快捷支付时一般只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鉴别。增加银行的身份鉴别,会影响开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
2、第三方支付需要和银行共享客户和交易信息。10号文和去年央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指出,“收单机构应当...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但实际操作中,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给银行的信息并不包括二级账户的信息,即银行只能看到这有一笔钱通过支付宝交易,但无法得知资金具体流向和用途。而客户和交易信息是大数据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资产,如果未来被迫和银行分享,将影响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些数据的价值。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