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互联网金融”首次出现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指出,要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寥寥数语,不仅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同时也提出了完善监管、加强协调的要求。这一指导意见中涉及两个关键,一是健康发展,二是完善金融监管。而且从顺序上看,是“健康发展”在先,“完善金融监管”在后。
如何实现“健康发展”
“健康发展”,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金融体系中给予肯定,同时,保持正面积极态度,保持更加开放和创新的理念,在法律底线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之上维护互联网金融发展;而不是采取传统滞后的方法:经反复和多次论证之后才允许推进的模式。完善监管就不是建立在粗犷的“取缔”之上的,而是在容忍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基础上采取检查、协调、组织和稽核。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也推进了我国金融创新和改革,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作用不是颠覆,而是原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体系“二八原则”中的普通客户,这一群体是传统金融机构未能有效和充分覆盖的;因此,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大数据挖掘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选择性,缓解了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服务原先银行服务未能覆盖的群体。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量巨大,这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强度高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存款利率监管制度严格,以及金融的整体效率偏低相关。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潜力巨大,但是目前发展还不健全。
归根到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在三个方向上:第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第二是新的金融业态,也就是非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侵入金融体系,为客户提供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三是二者的融合发展,即传统金融机构结合电商等新的金融业态。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在功能上其实没有改变,改变的是渠道,但是从技术上是可以达成兼容的,传统金融机构也乐于接受互联网技术,构建互联网平台,提供移动支付;同时,非传统金融机构在利益驱使下,也希望在金融领域谋取一杯羹。通过使用互联网技术,传统金融体系延伸了服务链条,打破了服务网点的物理限制。新金融业态尝试推出金融创新,为顾客提供新渠道和新平台,覆盖更多的潜在顾客。与此同时,很多银行先后提供了类余额宝产品,比如工商银行推出的天天益、兴业银行推出的现金宝、浦发银行的添天盈;更有银行直接联合现有新金融业态,比如中信和微信、支付宝合作发行网络信用卡。这样看来,二者的联合、融合发展是一种发展趋势,二者相结合可以互补并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更好享有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机遇。
归根点还在于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归根点还在于金融监管,鉴于“法无禁止则可”,互联网金融目前尚属新生事物,对应互联网金融所颁布的法律尚有空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主要涵盖第三方支付、P2P信贷业务、网上金融超市。由于第三方支付需要牌照经营,隶属人民银行监管;P2P信贷业务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但是根据我国金融体系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原则,应该由银监会监管;而网上超市主要侧重销售渠道,对应不同类别金融机构也由相应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但是互联网金融所衍生出的产品也可能是两种以上业务的结合体。余额宝就是货币基金和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其货币的天然流动性和第三方支付所形成的金融产品为监管带来了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性已经对我国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来所推行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构成了挑战。
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是目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伴随着我国的金融开放,全能业态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分业监管已经不能完全应付目前综合化经营的格局。在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一行三会”的各监管部门对应不同的行业行使监管权,在综合化经营的状况下,监管真空存在。即使监管法律条文详尽也难以清晰监管部门和行业的关系,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又融合了多个金融功能,监管归属自然也难以辨析。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是应该以市场规律为导向,利用市场的法则出清落后企业,壮大优质企业。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应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和防范其风险,在监管和发展规划上采取观察和支持的态度,为行业发展保留空间。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秉承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从系统性出发对金融体系进行风险防范,达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互联网金融的影响涉及广泛,因为其具有金融服务的特性,而金融服务天生带有的脆弱性、外部性和溢出效应在互联网金融身上都很明显,因此互联网金融对监管的需求是内生性的,而且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防范风险,监管的着眼点还是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上。互联网金融属新生业态,对于其监管的问题应该从金融监管的实操为出发点。对于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可以依据金融业态的发展阶段分为三个部分: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和退出监管。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模式可参考这一监管流程,准入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事前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设立以及业务开办实行准入原则,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进行考察,衡量其是否具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能力,以达到事先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运营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实施的日常监管,包括其经营的合规性,以及金融指标等要求。退出监管顾名思义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所进行的事后监管,也就是对出现严重问题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所实施的退市处理,也和金融机构具有的外部性特点密不可分。当有重要性的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某些致命问题的时候,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避免产生强大的负外部效应,常常不得不进行救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波及面和外部效应明显,在事后监管上还应该防止“大而不能倒”的现象。
在我国深化改革,经济结构正在调整的大环境下,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的发展,必将对传统金融体系产生良好的补充和推动作用,也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尤其是涵盖传统金融体系未能完全覆盖的客户,可以有助于优化宏观经济结构,完成我国金融和经济战略转型。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监管当局要研究和重视的点还很多。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上在现阶段应该以发展为先导,加强监管以寻求平衡。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科院金融与财贸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