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
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的大讨论,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在3月3日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余额宝、支付宝等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发展应该受到必要和适当的金融监管。
王景武指出,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已成为洗钱等非法活动的中转平台。他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建立风险准备制度,也没有类似‘最后贷款人’的保障机制,一旦其出现危机,将会快速波及到普通大众、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并通过互联网形成连锁效应,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
王景武表示,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部门都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但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各部门的权责,造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真空。“当前相关管理制度、监管规定的缺失,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徘徊于政策和法律的边界。”
王景武建议,应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金融业属性,将其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标准,建立“一行三会”的信息共享机制,重点对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协调。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无论是宏观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立法,还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基础性法律以及配套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环节的法规和标准制定,都应加快完善和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体系立法的建设。
“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还是金融,不能因为触网而放松对金融安全的监管要求。”王景武表示,“必须坚守互联网金融不得非法吸纳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等两条红线,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严禁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套现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防由个别流动性风险可能诱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他建议,应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从注册资本、运营结构、技术体系、高管资质等方面设定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建立准入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秩序。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规则,对超范围经营或者采用违规经营手段以及发生较大风险损失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直至退出,同时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