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一新规,合肥市把商品房预售监管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在内的所有商品房。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变相预售”。
为了防止开发商“打擦边球”,合肥市此番明确,预售金包括在竣工验收前销售,并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贷款)等各种预购房款。这就意味着,任何未取得预售证的认筹验资、预存抵扣等行为都将被叫停。
(新华社)
原标题:合肥实行商品房预售新规:严禁认筹验资、预存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