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局日前表示,多家奶粉企业“在中国市场价格偏高,从2008年以来涨价幅度达30%左右,已涉嫌价格纵向垄断”。
从国外看,反垄断法在历史上对厂家与销售商之间的纵向协议横加干预,往往都出于对企业缔约机理的误解,这种干预对竞争和效率具有持久的危害。纵向协议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
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迈尔斯博士医药公司案”就是经典例子。在这个案子里,药品供应商对零售商规定了药物的最低售价。这种做法让许多人不解,医药公司既然有权制定批发价,为什么还要去干预零售商的零售价?
1960年,经济学家泰舍尔给出合理解释:产品需要销售商提供演示和解释等服务。如果不对销售商规定最低销售价,那么顾客会跑到环境舒适、提供产品演示、有售货员现场解答问题的商店选货,然后跑到不提供服务但零售价较低的商店购货。规定最低售价,目的是鼓励销售商在价格以外的销售服务上竞争。
2007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长达96年的“迈尔斯案”的判决,指明了纵向价格协议的有益作用。
再回到奶粉市场。婴儿配方奶,国内市场上一直都有大量的品牌参与竞争,哪家奶粉商都不可能获得超额的垄断利润。反垄断当局把奶粉价格的上升,作为纵向垄断的证据,是武断之一;禁止厂商与销售商之间的纵向协议,是武断之二。两种武断相加,令价格信号和缔约自由遭到破坏,那么代价必然还是由消费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