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程小旭
近期,凤凰古城收费事件在旅游业界备受关注,其收费引发的质疑也愈演愈烈。在4月23日下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旅游法草案分组审议会上,多位委员结合即将出台的 《旅游法》,对凤凰古城收费事件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建议。
王毅认为,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在法律中是否可以找到相应条款很重要。旅游法草案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他建议,“旅游法草案在景区或者项目中要定义得更加清楚一些,以便有关部门在处理凤凰古城收费这类案例时可以找到适用的条文。 ”
杜黎明说,凤凰古城收取门票的事情,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旅游法出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于凤凰古城的收费问题,根据大家反映,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一是该不该收取门票,即合法性。二是门票该收多少,即合理性。三是决定这个收费的权力采用哪种形式,即合规性。 “现在这个修改应该是在解决合法性和合规性方面的问题,旅游法草案第43条有明确的表述,但合理性问题仍值得研究。 ”杜黎明说。
范徐丽泰表示,旅游法草案第43条规定,严格控制价格上涨,要求提高价格时应该举行听证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她建议把43条中的“拟提高价格”修改为“拟收费或提高价格”,因为一些景区本来是不收费的,但现在却突然收费了,如凤凰古城突然收费,就应该先举行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张平说,考虑到目前一些景区涨价和收费的随意性、普遍性,对像凤凰古城这样突然收费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更严厉一些。他表示,旅游法草案第43条规定的“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这句话本身没错,但关键是现在很多景区收费、涨价都是政府行为,都是政府在经营的一些景区。因此,这一点对行政许可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他建议在旅游法草案43条增加规定,“属于本级政府经营的旅游景区进行收费或涨价的,应报上一级政府批准”,而且应强调一点,不能以部门来批准,必须是政府批准;并由上一级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予以公示,这样就有约束力了。“现在政府对景区的开发和利用确实要有节制,否则随意造一个景点就开始收费,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吕薇和苏泽林也表示,为避免类似凤凰古城收费事件的发生,景区收费和涨价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程序,采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来规范。
吴晓灵说,凤凰古城想通过收费来弥补政府旧城改造、街道修整需要的资金,从平遥古城收费情况来看,并没有实现良性循环。她说,凤凰古城比平遥古城的范围更大,作为古城中的这些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是应该由政府提供还是应该由游人承担,这是一个应该界定的问题。建议在旅游法草案中对景区设立有一个法律规定,即什么情况和程序可以设立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