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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虚拟运营商大门初步开启

(一)移动转售与移动虚拟运营商还有一步之隔
  从广义上的市场经营角度讲,虚拟运营商(VNO—VirtualNetworkOperator)本身没有电信网络资源,特别是频谱资源,通过租用电信运营商的电信基础设施,对电信服务进行深度加工,以自己的品牌提供服务的新型电信运营商。
  从狭义的技术角度讲,虚拟运营商是一个具有一定物理网络结构的运营机构,这个网络中至少要包括交换中心、归属位置寄存器(HLR)、鉴权认证中心(AC),虚拟运营商不拥有无线或有线接入网。对移动虚拟运营商(MVNO—MobileVirtualNetworkOperator)来说,除了上述的条件还需要拥有移动网络码号(MNV)以及自己商标的SIM卡。
  在我国即将开展的虚拟运营业务将聚焦在移动通信方面。2013年1月8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是对移动转售业务规定如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实际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只是虚拟运营商业务的一部分,它离真正的移动虚拟运营商还有一步之隔,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至少从目前政府监管层面来看,它难以成为真正的运营商,未来业务开展的形式很有可能是发放许可,而不是牌照。
  
(二)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电信行业率先对外开放,后续动作频繁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在电信领域,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垄断的同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呼声不断高涨。从政策出台的时间顺序和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垄断行业向民营资本开放的态度已经明确,预期未来电信行业还有其他业务逐渐对外开放,如驻地网公平接入是我们下一个所需要关注的重点。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提出国家将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进而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在内的垄断行业的建设。
  2012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2012年改革的重点工作包括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3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提出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行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在该要求下,2012年6月27日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和引导的八项重点领域,包括第一项就是“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提升和资费水平下降,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移动通信服务。”
  2013年1月8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政策的解读: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
  1、政策出台的目的
  过去虚拟运营商业务曾经在中国短暂的出现过。出现的形式都是帮助运营商进行早期业务的推广。我们要强调的是这个时期的虚拟运营商的出现是运营商自发推动而产生的。譬如1996年,由于处于市场发展初期,润迅成为广东移动的MVNO。2002年中国联通在推广其CDMA业务时,发展了一些“虚拟运营商”。这些企业仅是协助联通完成放号任务的渠道商,完全受制于联通,随着联通的策略转变已经消失。受制于政策以及虚拟运营商受自身实力的限制,国内的移动虚拟运营商如润迅并不能拥有通信产品的专有性。他们只能依附运营商所给予的少量产品存活,死死地被限制在政策之牢里,而对于虚拟运营很重要的业务细分、服务创新等资源组合并没有自主的“开发权”。演变到最后,这些虚拟运营商只能是移动、联通一个较大的产品销售代理商,而双方同质性产品的竞争又造成渠道的冲突,不利于虚拟运营商产品的推广。
  总结虚拟运营商在中国短暂存在而又消失的重要原因:2G网络背景下,市场竞争的焦点是语音业务,MVNO的主要业务也是语音,并不能给运营商提供补充资源,是运营商的直接竞争对手,最终必然会被传统运营商所抛弃。
  现在虚拟运营商的是由政府部门来推动的,通常来说,虚拟运营商是在通信市场进入稳定的市场状态下.在基础的市场管制政策已经基本实施的基础上,国家管制机构保持或增强市场竞争力度,促进运营商竞争力提升和本国通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这个时候我国出台这个移动转售业务政策可以很好的相应民营新36条的要求(国务院于2010年05月13日再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包括铁路、能源、电信等22个行业)。同时对整个行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作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行业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总体要求的实现。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激活民间资本的活力,而开放转售业务是新开放的重点领域,有助于激活市场、促进竞争,通过电信业务创新和挖掘细分市场的个性化、深度化需求,填补市场空白,扩大市场规模。
  2、政策解读的重点
  第一,关于移动转售业务的定义。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转售业务实质上是转售企业从基础运营商批发移动业务,然后再以自己的品牌包装后,零售给用户。转售企业只涉及移动业务,不能建基础网络。本质上是个增值业务提供商而非基础电信运营商,行管部门对基础电信并没有开放的意愿。
  试点方案明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即完全受制于电信运营商。
  第二,移动转售的业务范围:试点企业可在省内经营,也可进行跨省经营。说明移动转售业务的试点将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三,申请牌照或者许可的条件:
  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公司。这个条件就把很多互联网公司排除在资格之外,由于当时国内的大的互联网公司基本采取VIE结构在海外上市,股东结构中控股公司大多注册在海外。
  申请者必须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商业合同,方能申请牌照或者许可。也就是说必须获得至少一家的运营商的首肯,你才能进入这个市场,自然对运营商产生重大威胁的企业也就难以获准。
  第四,政府为推动MVNO市场的发展,给MVNO企业提供了一定政策的保障,规定了运营商的相关义务。
  业务质量方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
  价格方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码号资源方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
  强制开放方面: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
  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1年的服务费用。这个对MVNO企业早期发展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第五,政府为规定MVNO的义务。
  必须建立客服系统: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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