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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次级债管理办法拟修改 集团公司有望入局

   本报讯 保监会22日发布消息称,拟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以提高险企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原办法禁止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
  原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只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傅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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