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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新政 需整体管控同步跟进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6日 10:12 | 作者:李成刚
■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李成刚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1月14日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下称《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措施进行了新的修改。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规定》与旧规最明显的区别是,小、微型私家车再无使用年限限制,只规定行驶上限为60万千米。 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当时规定私家车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2000年《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对此作出修改,将私家车使用年限标准延长至15年,对超过年限继续使用的,规定了每年2次至4次的严格的检测制度。 新版《规定》明确了各类机动车的强制报废的年限。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无使用年限限制。 《规定》也明确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行驶里程。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对普通机动车用户来说,通常情况下机动车年行驶里程量多在2万公里左右,新规明确提出不设使用年限,可行驶上限60万公里,这充分体现了保护私产的物权理念。不过,《规定》也提出: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都在强制报废的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今后机动车的报废,更侧重的标准是车辆的使用状况和排放等检测情况,而不再仅局限于年限里程的硬性规定。体现了新规实事求是的立法态度和人性化的执法风格。 从市场反应来看,新版《规定》获得了舆论的普遍赞誉,有分析人士表示其会对车辆拥有者的使用习惯和二手车市场的活跃产生积极的影响。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在机动车报废的过程中,如何实现整体管控措施的同步跟进,是新规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例如,取消使用年限,以行驶里程划定报废标准,其带来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修改机动车里程数据比修改机动车使用年限时间要容易一万倍,前者只需要一把小小的螺丝刀。当然,新规制定的解决办法是,在行驶里程的前提下先看车辆使用状态和检测情况,排放等检测数据通不过一样需要强制报废。但这又关联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果对检测过程把控不严,又怎么保证数据与车辆真实状况相辅?事实上,在一些车辆年审的场所,花费百元或数百元包过年检的情况真实存在。它甚至和火车站的“票虫”、医院的“号虫”一样已经衍生成为一个产业化的“黑中介”了。因此,新版《规定》的执行,还必须依靠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共同发力、整体跟进,形成有效的管控系统,如此才能充分、真实地发挥作用。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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