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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改委:今起调整三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来源: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8日 14:38 | 作者:
据通知,调整价格后,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 《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据报道,纳入此次调价的药品价格,医疗机构应执行相关的实际加价率,即以最小零售单位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实际零售价格。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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