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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万元以上不记名卡需登记来源:深圳特区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8日 10:28 | 作者:
该《办法》是我国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办法》明确,发卡企业违反该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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