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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新规强化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7日 10:51 | 作者:林春霞
■本报记者 林春霞 为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8章56条,其中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内容:规范地图编制活动;确立地图审核制度;规范地图出版活动;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 近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上查阅地图及相关资料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互联网在带给大家便利的同时,由于目前存在一些监管上的漏洞,难免出现一些非法转载、引用或错标等行为。 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使用错误的国家版图,或者将涉及国家安全和一些敏感不宜公开的地理信息数据上传、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这不仅扰乱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秩序,严重的甚至损害了国家安全利益和民族尊严,带来不利的政治影响。 为此,自2008年以来,国家测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今年5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通报了“2011十大违法案件”,其中浙江省嵊州市双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而被处罚。这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历年通报十大违法典型案件以来,首次出现互联网地图服务违法案件。 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等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上传、标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地图出版准入制度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以及分级审批制度。 在强化对互联网地图的服务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地图阅读、下载、引用、复制、发送、嵌入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 在地图审核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送审,设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容、送审主体和审核程序。意见稿规定使用公益性地图,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否则最高将面临2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地图出版准入制度,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除了制度约束,征求意见稿还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未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的地图编制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近300家单位申请领取了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但有不少网站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仍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 征求意见稿虽然刚刚出笼,还需要向社会征求广泛的意见,但从国家高度对地图的出版、使用、服务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并形成一系列制度,以此来规范相关出版、服务单位的行为,特别是规范互联网地图的服务,这无疑是一件好事。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的出台以及相关制度和法规的完善,互联网上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以及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将逐步走向规范,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也会显著增强。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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