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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拒兑10万个赠饮瓶盖称其不属于消费者

  昨日,有媒体报道,广西的贺先生收集了10多万个可口可乐兑奖瓶盖,在要求兑换时却遭到了可口可乐公司的拒绝。昨日,公司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拒绝的理由,主要是其不是正常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

  公司:活动只针对消费者

  据报道,租住在广西南宁市的贺先生,在一个塑料厂里做主管,先期垫付10多万元,让三四个工人上门回收了10多万个可兑奖的可乐瓶盖,瓶盖上写有“送壹罐可口可乐330毫升汽水”。可口可乐公司刊登的广告上,写明“揭盖赢奖”兑换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7月31日,贺先生从7月上旬起就不断给公司打去电话,希望得到兑换,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直到超出兑奖期限,公司仍未予以兑奖。

  昨日,可口可乐广西公司向成都商报记者发来声明表示,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至7月15日进行“揭盖赢奖”促销活动,该活动旨在以赠饮形式回馈消费者。由于相关人员所持有的瓶盖并非其通过购买促销产品获得,相关兑换要求并不符合公示的促销活动规则,也有违公司让利消费者的初衷,公司无法予以满足。

  “这位贺先生是做垃圾回收的,他在电话中自己也讲到了,我们有录音。”外事部经理李柳静表示,“其不属于消费者,不是正常消费行为。”因此,公司拒绝了其兑奖要求。

  律师:免责条款需预先告知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敏表示,公司兑奖活动,是与消费者形成要约,做出承诺,合同关系产生,消费者债权的转让,需征得公司的同意。目前看来,事件中的贺先生是基于消费者债权转让,而向债务人即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公司拒绝并不无道理。但还需看公司公示的活动细则及司法中对“消费者”的界定。成都商报记者 贺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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