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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为其排污程度“埋单”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4日 15:16 作者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提出,今后我国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将可能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污染排放者将为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而“埋单”,这意味着我国为今后环境税的设立留下了空间。
  我国对于排污主要实行超标征收排污费的措施。虽然当企业超标排放时,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但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由于经营利润的存在,此举并无法完全阻止其以缴费的方式继续排污。
  草案提出,污染物排污收费制度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意味着只要企业有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了实际影响,那么排污者就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此得到更好的体现。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污染缴费措施的目的,草案还从强调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企业自检公开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多个方面予以规定。以限期治理制度为例,若超标排放单位逾期未按计划对环境治理完毕,除加收排污费、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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