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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强迫购物”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28日 09:36 作者 钱春弦
 

  【据新华社北京27日电】“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对于参加团体旅游的消费者来说,最怕在旅行过程中有这样的遭遇。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进行了必要规范。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此外,旅游法草案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作出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一些新兴旅游项目的经营作出规定。对民俗、乡村旅游经营,草案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需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于高风险旅游经营,草案规定,国家对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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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旅游服务标准2015年将与国际接轨

  【据新华社北京27日电】国家旅游局与国家质检总局27日在此间签署《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合作备忘录》。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讲话中表示,《质量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旅游、文化体育产业等服务领域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为此,国家旅游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深化合作,在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旅游企业管理水平、旅游标准化工作等九个方面推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

  邵琪伟说,到2015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将达37亿人次,年均增长9%;入境旅游人数1.5亿人次,年均增长3%;出境旅游人数8800万人次,年均增长10%;旅游总收入3.3万亿元,年均增长10%。(钱春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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