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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何时扩至房地产行业
来源 中国房地产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20日 10:32 作者 陈华
      自上海成功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后,北京也将正式试点,但目前改革领域仅限于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随着试点的增多,“营改增”涉及行业扩大问题也正进入关注范围。“   
    ■陈华/文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后,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明年,将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其中,北京市将于9月1日正式试点“营改增”,成为全国第二个试点地区,所涉及行业依然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没有在试点行业范围上做出调整。
  无疑,“营改增”扩围已达成共识。仅7个月,试点地区即由上海一地迅速扩张至8个省(市),动作幅度不可谓不大。因此,有观点认为,“营改增”试点行业也将扩大,并有可能扩围至房地产行业。但笔者认为,短期内,“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仅限于地域扩大,在试点行业上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化。
  由于我国财税体制比较复杂,“营改增”政策应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点;第二阶段是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第三阶段是所有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营改增”。目前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尚处于第一阶段,并将要迈向第二阶段,但远未到覆盖房地产行业的第三阶段。
  “营改增”政策出台的初衷,主要是消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障碍,同时,从总体上减轻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产业链的税负。在“营改增”之前,制造业采用增值税,可是服务业采用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营改增”能够实现税制转换,打通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
  据报道,上海实行“营改增”半年后,试点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约44.5亿元,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最为明显。
  既然“营改增”能减轻企业税负,而我国房企也普遍存在税负多且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什么目前“营改增”试点不能扩至房地产行业呢?
  房地产流转税是房地产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主要是指这一部分。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房地产业流转税一直采用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双重征收的制度。从价税关系上看,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均属于价内税,实行价内税加重了房地产业的税负。现行房地产营业税率为5%,以经营房地产的总收入为计税依据。可见,营业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具有重要的地位,是房地产税收的重要来源。
  若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无意将大大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负,一定程度上会刺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优化产业链条,使房企做大做强。这与当前国家致力于抑制房价、促进房地产行业合理健康发展的政策意图显然存在冲突。同时,“营改增”也会给房地产业带来投机犯罪、泡沫经济等不利影响。在各种配套政策和防范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短期内“营改增”试点不会在房地产行业展开。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若在房地产行业施行“营改增”,将加大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显然地方政府也不会允许。
  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营改增”改革范围涉及到房地产行业,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收入将进一步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有可能面临困难或陷入危机。
  同时,各地房地产行业与地方政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若房地产行业试行“营改增”改革,必将受到较大阻力。在中国现行政制体制下,地方政府不可能与中央权威对抗,一旦地方财政困窘,地方政府只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地方政府任期限制下,创意无穷的地方官员们将会只注重眼前利益,很有可能采取涸泽而渔的方式,给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危机。
  “营改增”改革最大的挑战还在于,“营改增”触及了我国的财政体制。若“营改增”改革范围全面铺开后,地税将面临重新定位的问题。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中,增值税主要由国税机关征收,营业税则主要为地税机关征收,基本归地方;而且,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税收将统一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这样,地税机关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而我国大部分省市财政、国税和地税都属相互独立的机构,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将会受到现有财政体制的阻碍。
  因此,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逐渐铺开,虽然全面推动“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但试点范围短期内不会扩至房地产行业。房地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改革房地产税制,会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慎重对待,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如若“营改增”在试点地区试点行业成效明显,或许会加速试点范围扩展,加快“营改增”扩至房地产行业的速度。
  (作者陈华为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教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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