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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商标授权纠纷初审突变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09日 10:53 作者 黄晶华;陈婷婷
    原定于8月9日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北京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与云南香格里拉卡瓦格博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卡瓦格博)合同纠纷一案出现变故,被告方云南卡瓦格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此案移交至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法院审理。昨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联系到密云县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与受理此案的法官核实确认,9日的庭审临时取消。

  而在此前的8月6日,云南卡瓦格博董事长祝强就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当天才收到法院传票,离8月9日开庭,时间太紧,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且程序上不合理。

  “我刚从密云县人民法院出来,明天的案子不开庭审理了。当初我们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规定申请仲裁的明确地点,所以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祝强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

  随后,记者联系到汇源集团总裁助理裘女士,她表示:“我们也是今天刚接到法院的通知,称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我们认为,这是卡瓦格博在有意拖延时间。”

  对于这一“突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教授昨日向本报记者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作出如下处理: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本报记者注意到,此案中涉及的那份“合作协议”在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规定: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合同中甲方系北京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

  但祝强称,其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上述约定可理解为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或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该管辖约定属约定不明,为无效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合同未实际履行且申请人住所地在云南省迪庆州,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移交至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法院审理。

  此前,祝强也曾向记者表示说,由于汇源公司与密云县之间的密切关系,他很担心在密云县法院审理此案将对云南卡瓦格博非常不利。

  究竟此案是否还能在密云县人民法院开庭,仍是未知数。但前述汇源公司的裘女士表示:“不管法院裁定的结果如何,我们都会接受。而且在判决没有下来之前,我们没有任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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