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19日 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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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报道,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再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 在航空公司与乘客权益的博弈中,“黑名单”往往成为其惯用的最后杀手锏,其主要依据有二:一是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在《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中,有关“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的规定;二是与航空实践中的“国际惯例”接轨。 但在我国航空公司仍处半垄断地位和法律尚未“授权”的背景下,航空公司的这种做法明显属于强势方的单向、擅自行为,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公民可以选用任何交通工具出行。显然,在未经法律许可、未向乘客告知的情况下,航空自拟“黑名单”,是对公民知情权、出行权、名誉权的侵犯。 我们不支持乘客以非理性的方式过度维权,但也不赞成航空公司滥用权力的自定自罚。期待着权益对等、合理合法的航空“黑名单”制度。(张玉胜,河南省漯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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