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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包容性保障房是开发商的责任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05日 10:45 作者 马秀莲
 

  除了政府资助开发商建造可承担性住房外,伯克利以及美国很多其他城市还有一种普遍做法,即实行包容性区划法令,引导甚至强制开发商将所开发商品房的一部分拿出来,给穷人做可承担性住房。
■美国城市如何解决保障房问题(12)
■马秀莲
  如何才能让开发商给穷人建房?除了政府资助开发商建造可承担性住房 (相当于我们的保障房)外,伯克利以及美国很多其他城市还有一种普遍做法,即实行包容性区划(Inclusionaryzoning)法令,引导甚至强制开发商将所开发商品房的一部分(如伯克利是20%)拿出来,给穷人做可承担性住房。
  这样的包容性区划,如果放到国内,肯定会被指责为行政干预,但偏偏在市场经济成熟、且土地私有的美国被广泛采用。是他们的开发商身上流着更加 “道德的血液”?还是因为它们秉持不同的理念原则?
穷人的公平份额
  美国的包容性区划来源于“公平份额”这样一种理念。这个自由市场国家,也曾经像我们现在一样,充满了赤裸裸的经济歧视——开发商只想为有钱人盖房,城市只希望汇聚富人。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这一经济歧视遭遇了它公平的边界:要求给穷人一个“公平份额”。
  1975年,新泽西州一个叫月桂山(MountLaurel)的小镇被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市镇带有排斥性的区划法令,使中低收入群体无法在该镇获得住房。当时美国正在郊区化,排斥性区划法令非常普遍,或为保持市镇特色,或为维护中产阶级者利益(因为如果穷人大量涌入,教育开支增加,政府就得加征房产税)。如按照月桂山镇的区划法令,除了独栋别墅外,其他形式住房(联排别墅、移动性住房甚至公寓)一概建不了。这样就有效地将穷人挡在了外边。
  月桂山判案最后萌生了美国住房史上最重要的理念之一:“公平份额”原则。一个市镇必须为所有的收入群体提供住房,并通过它的土地使用规划创造一系列合适的住房选择——而为特殊群体利益或者税收的目的进行区划,是违反宪法的。后来在此案的上诉判决中,法院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对“公平份额”进行量化。
  包容性区划就成了实现 “公平份额”的重要手段。没法对已经使用的土地要求公平份额,就对空置土地实施,要求新建项目必须拿出一定的比例做可承担性住房。此时,正值联邦住房保障政策从原来大规模地“补砖头”转向“补人头”,同时将保障责任下沉地方。美国城市需要增加可承担性住房供给,包容性区划因此成为重要手段。
严格包容性区划,建设多样化城市
  甚至比月桂山案还早两年,1973年,伯克利已经开始实行包容性区划,不过,不是针对郊区新社区设槛不让穷人进入,而是为了防止老社区“贵族化”(gentrification)将穷人排挤走。当时,社区兴起大规模的推旧建新运动,结果房租轮番上涨,穷人呆不下去了。为了保护社区发展,伯克利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包容性区划),对推旧建新加以限制。
  现在伯克利市实行的强制性包容性区划,1987年就已立法。这比周围一些地价更为昂贵城市都早 (如洛杉矶是2007年,旧金山2002年,圣地亚哥2003年)。伯克利市的包容性区划在很多方面都比其他城市更为严格。比如,有些城市10套起征,伯克利市规定,每建造5套商品房,就必须拿出一套提供给地区中位收入81%以下的家庭。而且,一般不允许缴费代之,或者设地点另建,而且包容性住房单元必须合理地分散于整个项目中,在大小、材质等各方面,与非包容性住房单元完全类同,以实现完全包容的目的。
  严格的包容性区划,是伯克利市践行其城市建设理念的重要手段。市议员杰西·阿雷金(JesseArreguin)说:“我们不需要一个同一的、同质化的城市;我们需要一个多样的、充满活力的伯克利,能将各种思想和人群吸引汇聚到此。而建造什么样的住房,对此至关重要。”包容性区划不仅能让低收入者在城市里留下来,还能住进富人区域,有助于实现真正多样、包容的城市。
  而且,伯克利市从很早开始就认识到,未来给穷人提供可承担性住房的机会只会越来越小:“每一个新开发都进一步减少了土地供应量,使剩下的土地价格更高,住房可承担的可能性更小!”(《城市规划发展部报告,1994年》)。一个明智之举是现在开始解决:从每一次新开发中拿出一定比例,以可承担的价格,租或卖给中低收入家庭。包容性区划为伯克利市提供了数量可观的可承担性住房。1999—2009年间,伯克利市共开发了35个住房项目、1928个单元,其中包含了362个包容性住房单元。
  而且,包容性区划并没有阻碍开发。加州实行密度奖励政策:如果开发商将租赁性商品房的10%提供给贫困家庭(即地区中位收入50%),可以享受33.5%的密度奖励。但是,多数开发商并没有寻求他们可以享受的密度奖励,即并没有将房子盖得更高来抵消包容性区划所造成的损失。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包容性住房开发项目是可以运营的。
曲折:从包容性区划到征收影响费
  但是现在,针对租赁房的强制性的包容性区划在伯克利已不再适用。
  这源于2009年的帕尔默诉洛杉矶案(PalmervLosAngeles)判例。帕尔默(Palmer)是洛杉矶市的一名开发商,他获得了位于该市第六街一个混合使用地块的开发项目。市里批准了该项目,但前提是,帕尔默按照包容性区划要求提供60套可承担性住房,或缴费代之。但是,拿到项目之后,帕尔默立即将洛杉矶市告上了法庭,指控其有关可承担性住房的做法违反了1995年通过的Costa-Hawkins法,打击了他实施该项目的经济动力。
  加州高院最后裁定帕尔默胜诉。因为Costa-Hawkins法规定,房东有权在租约之初设定房租,现在洛杉矶市强制开发商拿一部分房子作可承担性住房,等于剥夺了房东设置初始房租的权力,因此与法律不符。
  14年前,正是Costa-Hawkins法的此条规定,使得强租金控制在伯克利不再适用,因为空房可以重新设定租金。现在,它又使伯克利(及加州其他城市)一夜之间失去了包容性区划这一获得可承担性租赁房的重要渠道(注:这一判例不影响包容性产权房)。
  但是,伯克利和加州其他城市的开发商们,并没有因此迎来他们的春天。
  除了利用奖励政策,诱导开发商实行包容性区划外,加州城市开始征收影响费。而在伯克利,同意征收的法令2011年6月市议会已经通过,但是该收多少还在争论之中——而且,焦点是如何多收。
  对于影响费的征收,目前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每单元征收20,000美元,因为研究表明,这一征收额度的经济影响与20%的包容性区划一样。第二种意见是每单元征收34,000美元——因为研究显示这是可以征收的最高额度——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得社区所需。第三种意见是每单元征收28,000美元,从而逼迫开发商交房子而不是缴费,住房建议委员会和租金稳定委员会等都持此意见。
  不管怎样,随着影响费的开征,以及伯克利公共住房的失败,伯克利更加需要非营利组织来提供可承担性房。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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