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黑龙江出台《条例》的本意是设置门槛,不利于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企业家认为,很多资源开采存在恶性竞争,赞成气候资源开采需通过气象部门的科学探测。
■本报记者 刘慧
据黑龙江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的信息显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下称 《条例》)6月14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获施行,这将是国内首部有关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但就在《条例》发布的同时,《条例》中提到的 “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等部分内容引起了各界质疑。就此,中国经济时报特邀请相关法律及产业专家,以及地方企业负责人,对此话题展开讨论。
中国经济时报:参与制定 《条例》的代表们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时机成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气候资源探测的原则和规划、探测审批制度、探测结果的资料汇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内容有明确的规定。所称的气候资源,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其依据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各位对此怎么看?
李曙光:风能、太阳能等自然资源均属于国家资源,国家的资产应该由国家来管理,立法也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通过,地方上出台法规是没有权力的。而且这些资源开发现在都是商业类开发,自然资源从来都是国家所有,而不是地方所有,应该由国家来定义,并出台保护措施。这就相当于明明是爸爸所有的资产,儿子非得拿来使用,当然如果经过爸爸授权的话是可以的。
梁仰椿:我国的气候资源非常丰富,应该加强资质管理和监管。该领域资本每年的进入都在翻倍增加,从整个产业来看,应该有序布局和统一开发。地方政府有驱动利益,因为资源开发前景是看得见的,但不能随着风机光电的发展,像某些省份一样,仅仅停留在“跑马圈地”层面。
黑龙江出台《条例》的本意是设置门槛,自然资源有优有劣,有良好效益的资源由地方企业来开采,本地企业更有选择权。能源企业一般是由国有企业和地方资本控制,但新能源产业使用新技术,创新居多,如果设置门槛则是对创新的扼杀。新能源产业如果没有技术和好的机制,消费规模就不能扩大,成本也不能降到最低,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杨天夫:现在有很多资源开采存在恶性竞争,从而导致资源白白浪费掉,尤其是太阳能、风能等,要科学有序地利用和开采。可利用的资源归国家所有,目前有很多资源运用都带来一些问题,气候资源开采需要经过论证,经过气象部门同意又有什么不对呢?我们不能断章取义地去看待有些法律和政策,要看清楚了再说话。
中国经济时报:黑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绪清对媒体回应说:“目前黑龙江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和技术标准不统一,测得数据不具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探测和有序开发利用。推行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各位认为,用资源探测审批制度来解决无序开采问题,这种方法是否可行?
梁仰椿:新能源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能源局各相关部门应该协调好地方的关系,要明确整个行业的规划和布局,使资本进入的门槛较低,大家都公平竞争,并通过科学和合理的规划,通过市场的办法来解决,而不是采用某个行政条例来限制。新能源产业未来发展的布局、规模、水平应该都由市场来决定,而不是简单设置产业进入的门槛。
杨天夫:资源开采需通过气象部门的科学探测,我完全赞成,又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晒太阳。以风能为例,风能的使用有季节性因素,需要经过多年气象部门的记录。而现在到处在开发风电,企业到处“跑马圈地”,造成了巨大浪费。我们对规范行为应该有科学判断,投入产出比也要讲科学。这么多风能发电厂有几家能找到风源呢?无序投资并不能产生多大回报,建风电厂还不如建其他有效益的厂。
受访者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仰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研究员
杨天夫 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