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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没有理由例外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5日 08:08 作者 杜海涛
 

  维修手机可用翻新的旧部件,维修造成产品损坏、数据丢失只赔维修款……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山东6省市消协共同发表点评意见,指出苹果维修合同中存在多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意见发布后,消费者反应强烈。

  中消协点评苹果“霸王条款”

  中消协主要点评了多处苹果维修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其中,苹果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新备件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公司所有”。中消协指出,苹果掩盖了其使用翻新零配件的可能,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苹果维修合同中指出,维修中心不承担对数据、程序或可移动存储介质的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中消协则提出,经营者因保管或者维修不当,造成产品及相关数据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上述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针对苹果维修合同中关于“凡因运输原因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不享受苹果免费维修”的内容,中消协认为,在修理者与厂家之间运输和厂家运送给消费者的情况下,苹果公司或者其授权机构负有向消费者完好交付手机的义务。交付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经营者承担。

  不可只减轻自己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三包期内,修理者“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更明确规定,修理者“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这是对相关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苹果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例外。

  我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商部门对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处罚最高为3万元,“这样的处罚金额似乎不大,但肯定会对企业信誉产生很大影响。”苹果及其指定维修商是否会受到处罚,完全取决于苹果的态度。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细察苹果维修条款,其中有多处内容免除销售者、修理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消费者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这都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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