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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使用“刁民”这种称呼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7日 10:17 作者 高志凯
    最近,报刊、网络不时使用“刁民”这种称呼。
  5月11日《南方日报》发表署名文章,题目就是《“刁民”是怎样炼成人大代表的?》,该评论是这样描绘2008年6月28日参与“瓮安事件”、时年15岁的葛启义的:“……他也是一个问题青年,没事游荡在街头,呼朋唤友,打架滋事。这无疑是典型的‘刁民’形象。”
  一时间,“从‘刁民’到人大代表”这样的大标题充斥于市,关于“刁民”的论述不绝于耳。虽然有些引用把“刁民”放在引号中,但还是造成了很大影响。
  联想到2008年时,有官员在出席增城市公园化战略研讨会、谈到拆迁钉子户时表示,“对待刁民,政府要硬气,不要被刁民挟持”。
  字典通常把“刁民”解释为带有无赖、狡猾、奸诈特征的人,也可说是蛮不讲理的人、狠毒心肠的人。必须强调的是,历朝历代,“刁民”往往是官府和官员对民间某些个人或群体使用的称呼,“刁民”的贬义通常也是官府和官员赋予的。
  实际上,在当今社会使用“刁民”这种称呼,既可能是对问题缺乏深入细致分析和了解,也可能是为自己缺乏执政能力和管理能力进行辩解和开脱。其后果是把官员置于人民之上,把政府和人民置于对立面。
  我们生活在权力来自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鼓励公民遵纪守法。如果有些公民违法犯法,应该运用法律,绳之以法。因此,公民有遵纪守法和违法犯法之区分。所以,各级政府和官员不应用“刁民”这种称呼来定义一些公民。而媒体和网络也应尽量不使用这种称呼。
  (高志凯,法学博士、中国国际关系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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