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前不久举行的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上表示,要研究新的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而这一套新的偿付能力体系被定位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这将是一套先进的、符合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重点是要提高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这次新体系的建立会遵从三大支柱的原则,一是对风险的数量衡量,也就是资本充足率的考量;二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的质量上的评估;三是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这和欧洲的偿付能力指令II所要求的框架是一致的。不过我们觉得从具体的数量要求,特别是保险公司要达到的硬指标来讲,可能会更偏向于美国和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的风险资本制度(RBC)。因为其要求更直观,更适合中国这样的高增长市场,也更易于管理和公平竞争。
风险资本制度的特点是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通常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其中各个保险产品线所需资本系数会和产品的风险相挂钩,而且会考虑它们之间的协同效应。同时风险的概念也不会只看单一时点的损失,而是用经济损失的概念来看一定回报期内的损失总金额。同时,一些在欧洲偿付能力指令I和中国现行偿付能力规定中不太考虑的因素也会更多地、更动态地被考虑进去,比如说利率所带来的变化,不仅会体现在保险责任上,还会体现在投资回报上。另外,风险资本制度还要求通过不同的业务和市场环境来考量风险的大小和匹配。
企业风险管理(ERM)也是新的偿付能力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认为,企业风险管理更强调的是系统化的、反映在日常业务中的、把保险业务、风险和资本需求紧密联系起来的内部管理体系。企业风险管理不应该是即兴的、单独的,而应该是嵌入在日常业务和经营之中的。这就需要系统的更新和制度的建设。
企业风险管理中最困难的可能就是把日常业务风险和资本需求实时联系起来。比如说,一笔长期保险业务中关于利率和风险的假设,会决定其未来的回报率和相对应的负债的量。那么和这笔业务相匹配的资产应该是多少,投资的产品应该如何选择?为了做到更合理更及时地匹配,公司内的各个部门要如何联动?这都是对保险公司的挑战。如果再考虑到未来利率的变化所需要的内部调整,那就更复杂了。
偿付能力指令II虽然很可能要到2014年才会实施,但是其总体原则可能会在全球范围内影响到整个保险业,虽然对亚洲的影响可能相对有限。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不论其所在地在哪里,保险公司都必须提高其透明度,增加信息披露,这一点已经成为监管层的全球主流趋势。
(记者姜瑜根据作者在第四届保险财务总监资本管理座谈会上的演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