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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欲向加多宝索赔75亿元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9日 08:21 作者 常仙鹤
  针对王老吉商标超期使用

□本报实习记者常仙鹤广州报道
  
  广药集团28日举行王老吉商标授权仪式,明确将红罐和红瓶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授予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药集团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助理倪依东表示,根据此前的仲裁结果将对鸿道集团从2010年5月2日起因超期使用王老吉商标所获得的利润进行索赔,索赔金额初步预估达75亿元,同时广药集团强调红罐王老吉将在6月初如期上市。
  加多宝申请撤销裁决
  5月27日,加多宝在官网声明称,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关于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裁决,并以该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由,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且该法院已经立案。鸿道集团援引《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方当事人执行裁决。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请,因此广药集团依法不得执行裁决。
  但在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宏表示,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方式,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申请,但在未被撤销之前裁决仍然生效,各方当事人应该执行该裁决。
  此外,张宏还指出,因为该案属于涉外仲裁,应当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即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在程序上不符合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没有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该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广药将向鸿道集团索赔
  广药集团28日表示,根据上述法律,将在6月初如期推出产品。倪依东表示,广药集团收到贸仲委的裁决后,就向鸿道集团发出了公函,要求对方协商解决历史问题,但对方一直未回复。上周广药集团已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根据裁决,鸿道自2010年5月2日起就不能再生产和经营红罐和红瓶王老吉,因此两年多来鸿道经营王老吉所获得的利润皆为非法所得。广药集团根据媒体报道,同时从经销商方面获得的相关数据了解到,鸿道集团在2010年5月2日以后,所销售的红罐和红瓶王老吉所获得的利润初步估计在75亿元以上,广药集团对此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力。
  此次获得授权的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公司董事长吴长海也在会上表示,公司已在产品宣传方面预留了足够的预算,制订了比较完善的整合营销策略,重磅打造鲜明的王老吉品牌形象。公司争取在5年内实现王老吉产品年销售额300亿元,2020年达到600亿元。根据广州药业28日发布的公告,广州药业已与大健康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商标使用合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将按照净销售额的2.1%向广药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同时考虑到广药集团与广州药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安排,广药集团将从上述商标许可费中抽取47%返还予广州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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