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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美日邻苯二酚征反倾销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2日 08:50 作者 秦菲菲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阮奇 
  
  商务部21日发布公告称,自2012年5月2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于2006年5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至今年5月22日,政策原本应到期终止。
  但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故商务部决定,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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