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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推销员坑蒙拐骗伤害严重可按诈骗罪论处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8日 09:21 作者 富子梅
 

  本报北京5月17日电 (记者富子梅)专家指出,保健食品推销员夸大疗效、坑蒙拐骗的行为,相当于虚假宣传。

  保健食品作为一种功能性食品,其广告内容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是不能宣传主治及疗效的,更不能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但是一些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躲避广告审批和监管,逃脱监管部门对印刷在报纸上、播出于电视台的有形违法广告的查处,就用“口说无凭”的推销方式来忽悠百姓,实际上是打了个擦边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视虚假宣传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悉,工商部门正在建议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力度上限提高到100万元,以达到过、罚相当,宣传行为与实际经营行为相当的处罚目的。

  同时,消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口头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据此要求保健品企业给予双倍赔偿。

  这种行为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及损失,金额及程度达到刑法的有关规定,可按诈骗罪等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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