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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规划颁布在即 配额制成产业发展保障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4日 07:58 作者 郭玉志
    ⊙记者郭玉志 ○编辑阮奇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昨日在“第六届中国新能源国际高峰论坛”上表示,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形成文本,正进行最后的审批等待发布。
  与此同时,除了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发展规划外,国家能源局还编制了风电、水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等各个专项“十二五”规划。
  “到2015年,风电并网装机将达到1亿千瓦,年发电量1900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并网装机将达到1500万千瓦。”梁志鹏透露,“十二五”期间还将建设200个能源示范县和100个新能源城市。
  尽管如此,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初步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部分省市风电弃风达20%,“三北”一些风资源丰富的地区甚至达到30%。
  梁志鹏表示,我国新能源尤其是风电、太阳能发电遭遇到电网送出和运行制约的问题,在我国北方一些地区,限电弃风比例达到20%。同时,分布式能源发电在并网运行和技术管理上也遇到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电力市场机制、运行机制、价格机制造成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梁志鹏表示,下一步我国将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发展机制,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建立和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简单来说就是按各地电力的总消费量来规定可再生能源比例,并以此为标准对各方进行考核,从而建立可再生能源持续可靠的市场,带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由于我国各个省份自然环境、能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未来各个省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目标也会有所不同。”梁志鹏告诉本报记者。
  此前,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主任任东明在“2012天津风电产业创新论坛”上表示,可再生能源配额有电网、发电企业和地方省市三个主体,其中,以电网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责任主体,以大型发电投资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配额义务主体,将各省(区、市)级政府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消费义务的行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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