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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五年内基本解决住房问题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2日 09:29 作者 王明浩
 

  本报北京2月1日电 (记者王明浩)“十二五”期间,北京将着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供地、资金等方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力争到“十二五”末,使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今天宣布,本市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供应数量占到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房的60%以上。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改进和完善限价房建设和定价机制。

  在用地供应方面,“十二五”北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0%,保障性安居工程及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做到各类保障房用地“应保尽保”。对于未按时完成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区县,原则上不再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在政府投入方面,加快完善财政性资金投入机制,市、区县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

  在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保障房建设坚持“大分散、小集中”布局模式,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适度加强配建比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房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在分配和运营监管方面,逐步实现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四房”统一申请、审核、分配。建立保障房信用记录档案,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严格租售管理,建立经适房封闭运行机制,经适房确需转让的,由经适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

  建立完善保障房后期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查保障房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公租房承租家庭租住期间或承租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暂不能退出的给予两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承租人按照同区域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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