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1月06日 09:41 |
作者: |
朱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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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深圳商报讯】(记者 朱丽华)昨日,央行在其官网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悉,该意见稿中称,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该意见稿还称,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眼下,第三方网络支付正在迅猛发展,对该行业的有效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昨日,央行终于在其网站公布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称,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客户申请开立单位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通过合理、有效方式确认客户真实身份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支付账户方可生效。按规定应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应在采取有效方式验证该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为同一客户持有并至少完成一个银行账户关联后方可生效。客户应通过关联银行账户为支付账户充值。未关联银行账户的,可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仅限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为支付账户充值。
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户的充值金额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通过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资金仅限用于互联网支付,不得赎回。同时明确要求,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记者了解到,此前一些持卡人为了节省信用卡的透支提现费、借记卡的异地取款费,纷纷采用支付账户来“中转”。对此,深圳一银行业内人士称,在早前一些银行同支付账户有合作,而现今这种方式越来越少。该规定出台后将堵住这一渠道。
据悉,该意见稿还称,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单位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应及时提醒客户降低支付账户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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