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01日 08:58 |
作者: |
王颖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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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2011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年继续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实行大豆临时收储政策。
通知明确,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00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收购期限为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4月30日;收购入库的大豆为2011年国产新大豆,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王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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