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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拟引入“实名制”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5日 09:49 作者 杜海涛
 

  本报北京11月24日电 (记者杜海涛)11月23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有望在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实施。根据该办法,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

  分析人士指出,此《办法》是对此前颁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正式实施后对利用买卡洗钱、圈钱等行为的查处将有法可依,有助于遏制公款消费、送礼、逃税等行为。《办法》对退卡、实名卡挂失等手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减少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办法》,发卡企业可以记名或不记名方式发卡,并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其中,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备受关注的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购买也将引入“实名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单位购卡(充值)的,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在付款方式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卡企业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发行预付卡,不得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外使用的预付卡。集团控股企业不得发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重点发卡企业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存放、管理预收资金。征求意见稿规定,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预收资金存管银行应对预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征求意见稿还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违规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链接】

  何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按发卡人、使用范围等不同,商业预付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专业发卡机构发行、可在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如商通卡;另一类是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如一些企业发行的美容卡、健身卡等,这就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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