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1月03日 0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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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H市某小学为包括小强(化名)在内的857名小学生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团体保险。2009年5月3日,该小学学生小强因发生车祸意外受重伤。肇事责任方向小强支付了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68528元。与此同时,小强的父母向A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因为“案外责任方已进行赔偿”,因此,A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进行拒赔处理。小强的父母遂将A 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0年5月,一审法庭认为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赔偿金64579元。 A保险公司经过认真分析,对该判决提出了异议。同时,相关法律诉讼人员进行了同类案例收集,找出最有可比性的同类案例的判决结果作为参照,其中,最具可比性的是云南的一处案例。经昆明中院判决认为,根据保险公司《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原审判决以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为理由,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红医疗费6万元及门诊费3000元属认定错误,昆明中院予以纠正,撤销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胜诉。A保险公司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最终胜诉。 产品设计案例:B保险公司于2007年通过市场需求调研,新开发了一款责任保险产品,因为没有数据作参考,精算部门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核定了产品的费率。产品一经上市后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销售业绩却相反显得门庭冷落。经过一年的推广,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2008年初,B保险公司经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结果恰恰就出在了高费率上,虽然客户对保险产品比较认可,但对于高额的保费却望而却步。于是2008年5月,B保险公司立即着手开发了一款责任类似的产品,在费率核定上尽可能的贴近市场。结果产品一经推出,迅速地占领了市场。 评析:“借尸还魂”可能源于一个关于“八仙”之一的铁拐李得道成仙的传说。相传铁拐李原名李玄,曾遇太上老君得道。一次,其魂魄离开躯体,飘飘然游玩于三山五岳之间。临行前,他嘱咐徒弟看护好遗体,但李玄魂魄四处游山玩水,流连忘返。徒弟们等待久了,见师傅的遗体老是僵在那里,总也活不过来,便误以为他已经死去,就将其火化了。待李玄神游归来时,已不见了自己的躯体,魂魄无所归依。恰好当时附近路旁有一饿死的乞丐,尸体还算新鲜,李玄于慌忙之中,便将自己的灵魂附在了这具乞丐尸体之上。便成了后来的蓬头垢面,坦腹露胸,并跛一足,背着一个大葫芦、拄着铁杖的“铁拐李”了。中国古代每每在改朝换代的时候,经常会发生某位实权派人物把亡国的君王之后代拥立起来作为幌子,背地里达到自己掌控国家的目的事情。“垂帘听政”、“挟天子以令诸侯”等等做法都可归为借尸还魂的计谋。在企业经营中,明里把把权力交给别人,但实际上这个人的所有决策均在自己掌握之中的,只不过是控制这个人,间接地实施自己的主意,也同样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可以看作是使用了此计。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中,为了达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之目的,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运用此计也颇为重要。不论是前述案例中的理赔案例借鉴,还是产品开发中的“新瓶装老酒”等措施,有时还确实是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的。 “借尸还魂”之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用到的比较多,最普遍的是当属企业经营面临危机,重新吸纳新股或贷款扩张的情况。该计的使用唯一要注意的一要点在于一个“尸”字,运用时一定要慎重识别是真“尸”还是伪装的“僵尸”,因为“尸”并不是可以乱借的。最怕的是借来的不是“尸”而是“虎狼”,那么此计便是注定会以失败告终的,结果只能是“引狼入室”、“养虎为患”,害了自己。不仅不会达到想要的经营结果,同时也会为外人乘人之危、趁火打劫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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