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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车位停不进 开发商输官司
来源 汽车007周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5日 15:32 作者
 

  面对4根承重柱围成的狭窄车位,尹先生很是犯难,他的车是奥迪Q7,车宽1.98米,外加两个后视镜,根本“塞”不进宽2.3米的车位。虽然车位价格一直在涨,但尹先生还是想扔掉这个“烫手的山芋”,他状告开发商,要求退还购买车位的本息。近日,厦门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车位违反《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支持尹先生的诉求。

  本报讯 2007年5月,尹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新景中心1#地块地下室负一层002号车位,总价款21.8万元。尹先生当天就支付了首期款6.8万元,一个月后,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了余款15万元。

  签合同时,尹先生只是在图纸上看到车位的图样,合同上写着车位建筑面积36.02平方米,套内面积12.717平方米。等拿到车位,尹先生有些懵了,车位是由4根承重柱围起来的一块空地,他的Q7根本停不进去,而且就算是中型轿车,没有人指挥也很难停进去。

  尹先生找开发商理论,多次协商都没有满意的解决方案,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21.8万元款项和相应的利息3万余元。

  开发商辩解说,合同已经把车位的面积写得很清楚了,图纸上也标注车位是在4根柱子中间,车位符合约定大小,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所以尹先生无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这样的车位到底能不能正常使用?车主和开发商都认为这是问题的关键,还提出要做相应的鉴定。经办法官认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直接到现场实地测量即可。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对002号车位进行现场勘察,经实地测量,002号车位位于4根承重柱(每根占地为75cm×70cm)之间,其中前两根承重柱的间距(即车位的宽度)为2.3米,后两根承重柱的间距为2.28米。同时测量相邻两个车位的宽度分别为2.65米和2.6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戴建平认为:在尹先生这个案件中,虽然买卖合同只约定了车位面积,没有对长度和宽度作出明确约定,但是参照《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以通常小型车的规范标准,其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带宽度为2.4米,此外还应考虑行业标准车宽再加上两边的空余,即汽车与汽车或墙、柱之间的净距离。因此,标准车位的宽度一般是在2.5米至2.7米之间。

  戴建平进一步解释道,实际上,与尹先生购买的002号车位相邻的车位宽度均在2.6米至2.65米之间,与《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要求基本相符。然而,根据现场勘察结果,002号车位的宽度仅为2.3米,且位于4根承重柱之间,没有回旋余地,不具备实际使用功能。因此,开发商交付的车位无法实现尹先生停车的正常使用功能,尹先生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索要本金和利息。

  厦门中院民五庭副庭长陈朝阳认为,本案中,如果合同在约定面积的基础上再明确车位的长度和宽度,车主就会有更直接的感观,马上可以判断自己的车能否进出这种车位。当然,防止此类纠纷的根本在于开发商要熟知《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来设置车位,否则,最终会出现只能为小型车“特供”的不规范车位。

  陈朝阳认为,对尹先生所买的车位,开发商交付的车位面积、位置看上去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但是,法官还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该车位能否满足一般家庭小型车辆的使用要求,是否符合一般的建筑设计基本规范要求,这是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根本目的所在。经查,该车位的宽度为2.3米,参照《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宽度2.4米看,显然是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车库位置漂移,开发商构成违约

  ■相似案例

  车库位置漂移,开发商构成违约

  就在尹先生案件之前,厦门中院刚审结了一起车库位置漂移的纠纷案件。与尹先生不同的是,王女士购买的车位面积和宽度并没有缩水,但位置却漂移了。

  王女士称,当时她购买车库的时候,认真研究了车路的总平面图,精挑细选了一个单独的也是位于两个柱子之间的车库,车库位置划在中间,旁边还有小空地,初学开车的王女士立即签了购买编号为71号车库的买卖合同,并交了全款。

  可过了些时间,王女士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到实地一看,大为不满。原来,开发商将71号车库地面黄色划线紧邻水泥柱一侧,又擅自在71号车库及旁边空闲位置增设了21号车库,王女士认为这样将给自己今后停车造成不便,于是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并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按合同附件一平面图所标示的方位向原告交付71号车库。

  开发商认为,他们提供给王女士的71号车库符合合同附件约定的平面图明确标示的71号车库的位置、方位、空间和大小,并没有影响71号车库的位置,也不影响王女士使用71号车库停放车辆的根本目的的实现。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71号车库的黄线已明显偏向水泥柱的一侧,与合同约定的位置不符,与合同约定的位置严重偏差,显而易见的是给买受人王女士停车造成不便。相反,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因此添加了一个车位而获利,所以,其行为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根本性违约。据此,判决开发商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附件一平面图所标示的71号车库方位向王女士交付车库。

  据厦门中院民五庭副庭长陈朝阳介绍,老百姓购买汽车位显然是为了满足汽车的安全停放的需求,因此,停车位的建筑设计必须达到基本规范要求。目前,我国建设行政部门仅有《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所以车位规范要求可以参照该行业的标准。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住宅配套的车位纠纷,如交付的车位宽度不够、现实车位的位置与设计图纸明显不符等。

  陈朝阳认为,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移动了其车位的位置,使车位一边紧靠水泥柱,导致停放车辆存在严重的困难与不便。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诚信义务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构成了违约。王女士请求开发商严格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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