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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提公租房退出机制
来源 中国房地产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1日 15:38 作者 庞一涛
 

  本报记者 庞一涛 上海报道

  近期,南京出台《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公租房面向的人群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对于公租房如何申请、如何选房、如何退出等细节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一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和其他出台公租房管理办法城市一样,南京市的公租房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强调公租房覆盖到以往保障房未覆盖到的“夹心层”,即城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值得关注的是,南京首次提出了“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新就业人员初次承租期为3年”的相关退出细则。要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或收入标准的,及时退出公租房。退出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办法》还规定,承租人有任何一条情形符合退出条件且未主动退出或退回公租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出机制是最难的。”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姚玲珍认为,当前,公租房“进入容易、退出难”成为共识。南京提出的公租房“退出”机制对其他城市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该细则在具体的执行层面细节还需继续完善。

  “如果后续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于倒洗澡水的同时,把孩子也倒出去。”姚玲珍认为,南京公租房退出机制提出强制执行不适合推广,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承租者在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同时,强制退出后如何解决后续住房保障才是关键问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彭向峰对媒体表示,将以“两个转换”来实现公租房“退出”机制。第一个转换是在保障体系内的转换,即已经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者,如果符合经济适用房标准就可转入经适房体系。第二个转换是保障和市场之间的转换,如果承租者不符合任何保障房体系的保障范畴,则可按照市场价格买房。

  但是对于后续执行,业内颇多质疑。南京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会秘书长张辉认为,当前,南京公租房“退出”机制只是初步设想。南京中原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市场研究中心总监张君也表示,当前,公租房对于保障对象的筛选、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及时、有效、合理、合法的掌握承租人真实的收入来源及数额等执行细节也尚未明确。

  姚玲珍认为,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居民收入统计系统,对承租人收入水平变化的界定存在困难。同时,其表示,后续如何对承租人出售公租房房源、出售多大比例的公租房更为合理,当前均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南京公租房的“退出”机制是否能够顺利执行还有待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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