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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0日 09:00 作者 丁冰
  保监会提高保险公司次级债“门槛”

    本报记者丁冰
  
  保监会1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明确,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并增加对险企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
  该办法是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后发布的。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快速增长的资本需求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新《办法》完善了次级债发债条件,强化偿债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险公司不能偿付次级债的风险,有利于防范保险公司风险通过次级债向银行业传递,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办法》完善次级债的募集条件,增加了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办法》还限定了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分析人士表示,这一条规定强化了核心资本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本质量和改进行业资本结构,增强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次级债的管理和偿还,明确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
  此外,《办法》加强对次级债的监督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强化对登记、托管的报告要求,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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