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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必须管办分离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7日 09:30 作者 李红梅
 

  《2011年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15日在京首发。作为报告的主编之一,陈文玲认为,在健康与医疗服务方面,政府出资购买公共服务的比重应不断提高,直至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形式

  我国目前95%以上的公立医院,都承担着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但又都不到位,应通过改革逐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的比重。与此相对应的是,政府出资购买公共服务的比重应不断提高,直至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形式。

  一方面,应明确政府办公立医院的目的,明确界定公立医疗机构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布局和数量,保留必要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改革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其公益性、公共性和政策性功能的有效发挥。公立医院主要应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基本医疗服务、突发事件医疗救助、社区卫生服务指导、医疗支边支农等方面,公立医疗机构应起到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

  另一方面,政府应通过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付费购买公共服务和对多种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效率。

  分离政府作为公共服务购买者、供给者、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的职能,是现代国家政府改革政府公共服务与管理的新做法。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的责任者,既可以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也可以付费购买公共服务,同时还应对多种服务供给主体进行监管和制定政策。在健康与医疗服务的公共服务方面,英国、法国等国家主要由政府直接开办的医疗机构提供,美国、荷兰等国家主要由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和个人建立共付机制,向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院购买服务,由国家、雇主与个人共同支付费用。

  同时,公立医院的政府出资部门必须与监管部门分离,出资部门的责任在于筹资和保障出资的合理有效。监管部门的责任在于干预各类行为主体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包括公共服务产品、公益性服务产品、商业性服务产品的价格、质量、进入和退出等经济性内容,及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性内容。即使是对公共服务品的监管,也必须深度介入和积极干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效率,包括进行政府内的有效监管和商业性有效监管。

  到2020年,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总体框架应该是:一方面,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建立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国家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推进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加大对存量医疗资源的整合力度,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基础上,整体再造现行医疗服务体系。同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进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大对内对外开放,降低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门坎,建立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个性化和特殊化需求的以市场化运营为主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商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

  (本报记者 李红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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