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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企业绩受影响 特别收益金调整预期强烈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2日 09:08 作者 汪珺
  油气资源税率最高10%

本报记者汪珺
  
  11月1日起将上调油气资源税税率最高至10%,并将资源税改革范围扩大至全国。而对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变缴纳矿区使用费为缴纳资源税。
  业内人士认为,新版资源税条例的实施早于预期,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油企的税负。而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步步推进,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调整的预期则渐行渐近。
  早于预期
  改革前的资源税制实行从量计征,即原油8元—30元/吨,天然气2元—15元/千立方米,去年6月开始在新疆试点推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新版资源税条例则将油气资源税的税率从5%提升为5%—10%,并将从今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考虑到油田的质地不同,开采难度有高低,采用技术也不一,因此设定了5%—10%的弹性区间,使征收具有一定灵活性。对那些较难开采的油田或者采用先进技术的,征收税率可能就会低一点。”民族证券分析师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两大石油公司2011年中报显示,今年上半年,中石油、中石化的资源税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了50.12亿元和7亿元。据测算,目前中石油、中石化在西部的实际综合资源税率约为4.8%和3.5%。此次资源税税率由5%提升至最高10%,且推广至全国范围,无疑将加重油企的税收负担。
  按照5%的税率计算,中投证券分析,若不考虑综合减征率以及在110美元的油价下,相当于每吨油征收260元资源税,这比从量计征最高30元/吨的标准大幅提高。海通证券认为,此次改革的执行时间早于预期,预计将拉低中石油、中石化年度每股盈利0.09元和0.07元。不过,之前一年的试点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平滑了资源税从价计征对公司业绩的冲击。
  特别收益金调整预期强烈
  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国务院宣布自今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依法缴纳资源税,而无需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矿区使用费是根据财政部1989年、1990年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企业征收的费用。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由于目前中外合作多存在于我国海洋石油资源的开采中,因此取消矿区使用费,估计对中海油的影响最大。去年中海油缴纳的矿区使用费相当于其油气销售收入的2.2%。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油企税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起征点为40美元/桶。2010年,中国三大石油巨头共上缴石油特别收益金884.26亿元。中石油、中石化2011年中报显示,受原油价格上升影响,今年上半年,两大石油公司的特别收益金分别同比增加了252.25亿元和88亿元。
  “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保护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这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目的一致。因此,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完成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也应该有所上调。”海通证券分析认为,如果起征点能提升至50美元/桶,则能够基本抵消资源税改革对油气生产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不过,10日发布的文件中并未涉及对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调整。
  “40美元/桶的征收标准是2006年制定的,目前客观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再按这个水平征收有些不合理。”中石油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特别收益金目前对石油企业影响较大,对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进行调整已在预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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