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9月21日 10:09 |
作者: |
顾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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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顾鑫 工信部正式发布《磷铵行业准入条件》。文件提出,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氟回收装置的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保证装置的正常使用。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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