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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合同不备案将受罚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5日 09:37 作者 周文天
    □本报记者周文天

  上海市政府1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住房租赁合同不备案将受罚。上海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表示,上海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加强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对于租赁期限在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对于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

  《办法》明确了“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集体宿舍。

  《办法》还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增加了罚款手段,对于未按规定登记备案并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个人将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如果经纪机构代办,则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

  针对上海楼市调控是否可能出现调整的问题,庞元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包括限购政策,上海正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试点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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