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0年5月,张某在驾车过程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随后,保险公司对张某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并向张某出具了定损单,定损金额为5000元。张某拿着定损单到修理厂准备修车时,修理厂以车辆修复实际金额大于定损数额为由,不同意修理。张某又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增加定损金额,但遭保险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只好自行委托当地价格鉴定中心对保险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车辆受损金额为10000元,而后到修理厂进行修理。当张某拿着实际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只同意按自己定损的5000元支付赔偿金,超出部分拒绝赔偿。张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价格鉴定中心的评估10000元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张某对定损金额提出异议后,保险公司应主动向修理厂提出其定损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原告张某委托的当地价格中心(国家依法授权的单位,具有受损价格鉴定的资质,具备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定损后自行联系修理厂对齐投保的车辆进行修理后,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过高,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应提供证据证明修理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10000元的判决。
评析>>>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经常出现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不足修理费,或者定损项目、范围少于实际修理项目的情形,保险公司往往已对赔偿金额通过定损协议加以确定,对于超出部分的金额不予赔偿。而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实际修理费用存有不合理的部分,否则就应按照实际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