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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创新启用共有产权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0日 09:09 作者 孙小静
 

  本报上海6月19日电 (记者孙小静)近年来,上海在经济适用房推进过程中,推出申购者和政府以一定比例“共有产权”的运作机制,不仅为中低收入者解决了眼前的住房难题,同时还获得了资产积累的机会,并在高房价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二次分配”的作用。

  上海经济适用房从2009年底开始在徐汇、闵行两区实施试点,有1819户家庭签约购房,居民和政府按7∶3的比例共同拥有住房产权。

  今年3月,上海市政府正式对外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对经适房的销售价格、浮动范围、产权份额等作出规定,并明确提出“共有产权”的运行机制。

  该机制主要依据在经济适用住房中政府的各种投入(如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税费减免等)和购房人的购房款投入所占的不同比例,并考虑周边普通商品住房的房价,设定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不同比例的产权份额,由双方在购房时通过合同事先约定。

  试行办法规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销售基准价格与周边房价的比例关系确定,计算公式为:购房人产权份额=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90%)。“计算购房人产权份额时,将周边房价打9折,可适当提高购房人拥有的产权份额,进一步体现政府对住房困难群体的政策倾斜。”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人士表示。同时,购房人获得的有限产权,其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房价的比例越高,购房人产权份额也就越高,反之亦然。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还扩大了共同借款人的范围,如将经适房的共同产权人、共同申请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当还款发生困难时,借款人还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增加自己的血亲作为补充还款人,从而减轻还款负担。

  经适房购房人自住时,上海住房保障机构让渡名下份额的“使用权”,使购房人享有完整的房屋“使用权”,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根据规定,经适房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按规定上市转让的,住房保障机构有优先回购权,并规定购房人和保障机构按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上市转让收入。

  这一运作机制,既保证了经济适用房的可持续利用,又让购房者经济情况好转之后,有机会二次置业,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同时,优先回购,也有效压缩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获利的空间,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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