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讯(记者赵健仲 □苏宇)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自2011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据了解,自2011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160元),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897元)。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与2010年一致,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天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9年、2010年天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分别为2239元、2579元),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天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9年、2010年天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分别为1492元、1720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