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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分享了南方电网多收的逾50亿电费?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23日 08:28 作者 李毅
    李毅
  
  国家审计署20日发布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方电网”)200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查出2006年至2009年,广东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未报国家发改委批准,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在电价外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等56.28亿元,其中35.10亿元用于补贴未经核准违规建设的电厂。
  记者就此事致电南方电网新闻发言人肖海,但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该公司部分其他高层也均表示不便回答或不予接听。
  一位接近南方电网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如果是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加收电费,则钱很有可能给了地方所属的电力公司,用以补贴地方发电厂。该人士介绍,由于发电厂与电网早已经分开经营运作,因此电网公司是不用自建发电厂的,而且作为央企的南方电网如果想自建发电厂,国家发改委也不可能批准。另一方面,同为央企的五大发电集团建设电厂也要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因此其既不敢也没有必要违规建设发电厂。
  因此该人士分析称,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中所称的“未经核准违规建设的电厂”有可能并非南方电网所建,而是地方所属的电力公司所为。
  五大发电集团之一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违规建设的发电厂一般均为火电厂,水电厂及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厂规划审批很严格,违规的可能性不大。
  然而,记者查询广东省发改委官方网站的“项目审批后公告”一栏发现,自2006年7月3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广东发改委未审批通过一项火电项目,所列均为风电或太阳能发电项目。
  南方电监局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广东省早在2006年就已宣布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再新规划布点建设燃煤火电厂,但不包括广东省其他地区;同时,地方政府给地方电力公司所建的发电厂补贴并不方便采取行政拨款的方式,并且也很可能无款可拨。因此或许采取由总部位于广东省的南方电网出面补贴的方式曲线进行。
  上述接近南方电网的人士告诉本报:“所谓对违规电厂的财政补贴,很可能是地方政府给的‘政策’,让南方电网在电费中多收几分钱,用于对地方违规电厂的补贴。”
  他同时表示,尽管南方电网身为中央企业,归国家发改委直接管理,但其利税皆由地方政府收取;在实际电价的收取方面,国家发改委只规定“标杆电价”,而实际收取的电价则由地方发改委具体制定,且其间亦有颇多辗转腾挪之处。
  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同时披露了南方电网在会计审核、财务管理以及职工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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