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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厂商“掐架” 法律“作壁上观”?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9日 11:15 作者 张帆
  瑞星披露奇虎360“后门”被判不正当竞争,瑞星表示将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张帆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就瑞星披露奇虎360“后门”被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瑞星公司从事了侵犯奇虎360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本报记者日前从瑞星公司了解到,因认为法院判决仅仅是针对瑞星在披露过程中使用的一些过激言辞,而没有就技术问题和360究竟有无“后门”给出实质性认定,瑞星公司将准备提起上诉。
  该案的起源可追溯至2010年2月2日,瑞星在其官方网站发出《360给用户装“后门”》一文,称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而此“后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奇虎360公司认为,瑞星的诽谤性言论给360安全产品的良好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遂“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攻击奇虎360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将瑞星诉至法庭。
  瑞星公司认为,在此次争端中,瑞星发布了详细的技术文档,指出奇虎360在用户电脑上绕开Windows权限,给自己建立了超越系统权限的程序,通过该程序上传用户的信息,比如浏览记录等,而且此事件由公证处全程公证,事实无法辩驳。瑞星的不当之处仅在于,在披露该事实时使用了过激词语,如“流氓软件”、“揭露黑幕”等。
  瑞星同时指出,在2010年底,Google引擎上确实发现了奇虎360记录的用户浏览记录,这已充分印证了自己所称奇虎360记录用户浏览行为并上传到自己服务器的行为确实存在。
  记者在相关判决书中看到,法院在承认瑞星有向用户和社会发布安全风险警告权利的同时,又表示涉案文章的内容对奇虎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影响,判决书称,“涉案文章中有大量诋毁奇虎公司商誉的内容,瑞星公司发表的涉案内容已超出了披露事实、发表评论的必要限度,亦违背了舆论监督所应具备的客观性、公正性以及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必然对奇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对瑞星发布的技术文档的真实性,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给出确切认定。
  瑞星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判决更多的是因为瑞星在披露360“后门”事件过程中使用的一些言辞损害了360的商誉,并不代表360没有私设“后门”这个行为。
  与此同时,该人士还表示,互联网监管手段已经滞后于现实,现有法律难以充分规范高科技企业的行为,无论是此前的3Q大战、搜狐迅雷的视频争端、还是瑞星360的纷争,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有业内人士指出,安全厂商之间互相“掐架”,背后真正的目的还在于争取用户,以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目前国内关于互联网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导致各家公司“各显神通”,使用各种手段,确实对整个行业发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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