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0年10月,垫江男子代某正在学驾驶。为了能顺利考过倒杆,代某便找到“连襟”借来了长安面包车,在垫江县桂溪镇文毕安置点附近练习驾驶。因经验不足,看到公路边上有一七八岁的小女孩后,想踩住刹车,将车停下。没想到,代某一时慌乱,一脚下去并没踩到刹车,而是踩上了油门,将小女孩当场撞倒,碾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经交巡警大队认定,代某承担本次事故全责。目前,肇事方已支付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2011年1月,代某被垫江检察院以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到垫江县法院。经合议庭审理认为,代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垫江法院合议庭鉴于代某的悔罪表现,以及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代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