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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三官司 福利大药房还是亏起的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2日 10:14 作者 胡沛
 

  《两大股东牵手5年起纷争 成都福利大药房面临清算》追踪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独家报道了《两大股东牵手5年起纷争 成都福利大药房面临清算》,引起市民的极大关注。昨日,成都商报记者深度调查后发现,其实股东之间的纷争从云南健之佳与四川福利大药房合作伊始就一直存在。

  徐颖:签名曾被伪造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走访了几家福利大药房,发现店面运营一切正常,不少顾客进店选购药品。在簧门街店,一名女店员在听闻这个消息后,连说,“不可能。”她表示,看了成都商报的报道才知道公司股东之间有这样的纠纷,“福利大药房已开了10多年了,算是成都老字号品牌,不可能说关就关吧。”在八宝街店,记者发现,还能看到一些保健品在销售,虽然中午时顾客稍少,但是店面打扫得干干净净,货品也码放整齐,看上去一切正常。

  “福利大药房就像自己的亲生儿子,健之佳一直想要把公司全部吞掉。”昨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拨通了身在加拿大的徐颖的电话,徐颖表示,自己并不是不同意签字,而是身在国外,担心他在空白纸上签字后,健之佳拿做他用,或者增加一些内容而把他排挤出去。“之前他们就有过‘前科’。曾经伪造我的签名,将公司名称变更了。我又怎么能相信他们呢?”

  徐颖的心病还要从2007年四川福利大药房更名为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说起,据双流县工商局出具的健之佳伪造签名处罚决定书显示,当年3月办理公司名称、地址及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材料中,股东徐颖签名系非本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文件中股东徐颖签名系伪造。

  由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双流县工商局向法定代表蓝波所在的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处以罚款6万元。

  对于这一段经历,当事人之一———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总经理许世国也予以承认,不过他表示当时作为公司绝对控股股东,按公司规定一般的经营事宜只要达到2/3以上股东通过即可,无论徐颖签不签字,云南健之佳更改公司的名称都无可厚非。

  导火索:不撤诉就不签字?

  事实上,一场关于价值约70万元的店面归属权的诉讼正在进行,这似乎成了此次二股东徐颖拒绝在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文件上签字的导火索。“徐颖弟弟的老婆的姐姐在成飞开了一个药店,当时收购福利大药房时他说属于加盟店,但实际上是一个直营店。”许世国表示,因为实际上福利大药房没有这家店,如果云南健之佳胜诉,徐颖需要拿出约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退还给云南健之佳。

  据许世国透露,“徐颖曾通过中间人说想让我们撤诉,并以撤诉作为签字的交换条件,我觉得这就有点胡扯了,这是两回事,徐颖可以不签字,这是他的权利。但是不撤诉也是我们的权利,法律程序还得走,我们依然坚持诉讼。”对于此事,徐颖并没有正面回答。

  现状:药房亏损

  “当时是他们主动联系我们的。”说起这段苦涩的“联姻”,徐颖坦言当时自己也一直在寻找合作伙伴,与云南健之佳“牵手”还是云南健之佳主动伸出的橄榄枝,“我想到当时成都市场竞争太激烈,宁愿让出80%的股权。”

  据徐颖透露,2006年四川福利大药房被云南健之佳收购,目前云南健之佳占四川健之佳80%的股份,董事徐颖占17%的股份,其余股份由三个自然人占有。

  徐颖表示,其实四川公司的营业业绩还是不错,是云南健之佳故意做出了亏损,他打了一个比方,四川公司从云南公司进货,云南公司生产成本很低,但“倒手”卖给四川公司的药品价格很高,造成四川公司利润很低的现状。“说白了,这个公司搞得没钱赚了,他们就可以把我逼走,让我卖出股份。”

  对于公司目前的发展状况,前日晚上10点都还在开会的许世国也承认四川销售业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这几年公司和徐颖之间官司缠身,闹得很不愉快,自己早已身心俱疲。

  纠葛:五年三官司

  说起双方的纠葛,就不得不提五年间徐颖与大股东云南健之佳的三次官司。

  成都商报记者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081号的二审资料中发现云南健之佳与徐颖、徐健曾对簿公堂,并互相指控对方违约。除了前面提到的成飞店的诉讼,据许世国介绍,还有另一个涉及到了股权方面的诉讼目前在准备二审,“当初不清楚为何云南健之佳收购福利大药房时与徐颖签署了一个关于股权的合约,约定福利大药房现在注册资本200万元,如果云南健之佳在1000万元以内对福利大药房增资的话,徐颖占股仍然不变。我认为这样的一个约定是有失公允的。”

  扎根成都12年的老字号福利大药房究竟何去何从?昨日,徐颖表示,如果参加股东大会也绝对不会同意解散公司。那如果徐颖不参加董事会,并且不签字的话,福利大药房在召开董事会上会被清算解散吗?

  对此,成都商报采访了著名经济法专家司马向林,他表示,公司清算系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行为,应当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根据《公司法》第181条和第183条规定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健之佳福利大药房的所有股东不能协商一致解决可能最终要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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