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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额年金险“破壳” 京沪穗深厦等五地率先试点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1日 08:39 作者 卢晓平
   “鱼和熊掌”可兼得,变额年金保险具投资和保障两种功能,并有保底收益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刘玉凤 
  
  中国保监会昨日初步拟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五城市进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根据法规先行、实施在后的原则,谨慎推进试点,全面铺开尚无时间表。
  所谓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即变额年金保险=投资连接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
  作为投连险的升级版,变额年金保险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期望获得一定投资收益的消费者。业内人士认为,变额年金保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未来可能会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亮点,并可能引发整个行业出现洗牌,而目前分红险“一家独大”占据80%市场份额的现状也将逐渐生变。
  据了解,变额年金保险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十分流行,是投资型保险的主打产品。如在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美国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700亿元美元,约占年金保险市场的68.5%,占人身险市场的20%。在金融危机中,该产品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仍然是国外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2009年变额年金保险在美国年金市场占比仍接近50%。
  保监会同步下发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当日的新闻通气会上,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梁涛介绍,本次试点,拟采取区域限制方式,根据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过往市场规范等因素,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成为首批试点区域,保险公司不得超出试点区域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期间,一家保险公司仅限申报一个变额年金保险产品。
  对于试点公司的资质,要求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经营投连险满三年;二是最近1年内没有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三是上一年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II类;四是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此外,每个符合条件的公司只能试点一个产品,试点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小者。
  本着支持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保监会将采取“先制定初步规定,后审批产品”的方式,对变额年金基于“成熟一类、审批一类”的思路,先期只允许提供风险程度较低的四类保证,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最低保证暂不允许提供。
  办法要求,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营销员、团险外勤、银行保险渠道销售该产品。在银保渠道销售的,不得通过储蓄柜台出售。本月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进行培训,并接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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